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原州区院 > 原检动态 > 正文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探索运用四“+”工作方法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2024-03-1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刘称惬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4-03-14

  社区矫正作为非羁押行刑方式,在有效降低国家刑罚执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等方面有着特殊意义。近年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运用四“+”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精准监督,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日常+巡回 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按照“一所一册,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台账及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通过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从入矫到解矫全流程检察监督。在开展日常检察的同时,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通过查阅矫正档案、电话抽查、查看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等方式,了解法律文书是否及时送达、社区矫正方案是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及是否存在脱漏管等情况。

  全面+重点 对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监督一项重要职能,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解除矫正等全面检察监督过程中,对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是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是否违反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是否警告或者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进行重点监督,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要求。

  线上+线下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一般为“事后型监督”,对查阅档案或者开展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形进行纠正,存在“滞后性”。为此,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原州区司法局会签《保障数据信息共享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数据共享的目标和任务,规范了检察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获取、使用、维护相关数据的权限,实现了数据双向交换和共享。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息共享为切入点,通过核查在矫人员历史活动轨迹、每日上报信息,及时了解活动轨迹及请假外出情况,并通过核查实时定位对重点矫正对象活动情况进行核实。线下详细查阅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档案、核对个别教育、书面报告、集中教育、参加公益活动及请销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监督+矫正 社区矫正强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即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但长期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更注重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而对矫正改造工作的关注不够。对此,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转变监督理念,通过派员出席入矫宣告、联合走访矫正对象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矫正方案,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及司法所监管教育帮扶、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


【作者】:刘称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